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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的通知
2025-12-11 14:48  
















中共黑龙江大学委员会文


     党 发〔202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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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黑龙江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经 2025 12 3 日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黑龙江大学委员会

2025 12 10  




     黑龙江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黑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和措施、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黑龙江大学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作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分管组织、监督巡察、财务、资产、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及省纪委监委驻校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审计委员会副主任;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监督巡察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省纪委监委驻校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能。审计处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有序推进审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职称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除审计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一)会计、出纳、账务登记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对外投资业务、资产资源管理、分配、处置业务;

(三)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管理业务;

(四)招标投标、采购、验收、合同管理业务;

(五)教育教学、科研事项和项目的决策、评估、评审、评价等管理业务;

(六)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或审计相关服务,也可聘请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的相关组织或人员担任兼职审计员、审计顾问等,参与有关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对上述咨询人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要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并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包括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关键岗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要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 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建筑工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抽样检验,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实体检测;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做好项目立项,组建项目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规范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组至少由两名审计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审计组要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审计组要围绕学校发展战略, 以内部控制为基础,聚焦管理风险,充分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分析、检测等方法,深入揭示问题和风险。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收集审计证据,确保审计证据的充分、相关、可靠,并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要在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充分地分析研讨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审计建议,通过内部审计有效促进问题解决、风险防范、体制机制完善。

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和情况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详细反映,另以专项报告、建议书等其他审计文书形式反映。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可就审计发现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

审计组要结合审计发现的制度流程等方面的问题,及时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沟通交流,推动即审即改。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经主管校领导批示后,形成审计文书正式稿,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出具、抄送。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事项要及时归档。归档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人员书面材料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和落实审计整改,并将整改措施、进展、结果等材料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处。审计处按照规定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要对照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时间表,形成整改任务清单, 自收到审计报告 60 日内,要提交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立行立改问题,原则上要整改完毕;分阶段整改问题,原则上 1 年内整改完毕;持续整改问题原则上 5年内整改完毕。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要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上级审计机关或主管部门对审计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等有明确要求的,要按其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 向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或学校提出管理建议,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通过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方式,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要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学校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关于成立黑龙江大学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黑大校发〔2015181 和《关于调整黑龙江大学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党发〔2019 1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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