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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2015-06-11 11:13  

黑龙江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黑大校发〔200685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考核与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干部勤政廉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意见,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和《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审计制度、《黑龙江大学经济责任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各单位党政主持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负责本单位财经工作的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处级负责人以及学校党、政班子认为需要审计的有关部门处级负责人。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主持行政工作的科级以下(含科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般可与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互相结合,同时进行,分别出具审计报告;需要的,单独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财经管理、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其管理职责与职权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或作出的审计评价。

第六条领导干部无论任职是否期满,审计处都要依据本办法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从任职开始到离任之前随时都要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积极配合。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期限,任职时间3年以下的(含3年),以实际任职时间为限;任职超过3年的,以近3年为限;需要的,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学校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审计结论和评价是组织部管理、考核、监督、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归入干部档案。

第九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般可与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审计工作互相结合,同时进行;需要的,单独进行。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审计档案等分别按相关审计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抵制、拖延、阻挠和拒绝审计以及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文件、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情况,查有无违法、违规、违纪与违反制度的情况;

2.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查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3.本单位财务收支的预算、计划、分配与决算的执行情况,查有无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和不按计划执行的情况;

4.各项资金的收入与支出使用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查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行为;

5.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查购置审批程序是否按学校规定执行,有无重复购置、闲置浪费、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

6.经济决策与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合同签订与执行效果情况,查投资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无重大失误与损失等情况;

7.本单位各类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情况,查各类资产、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利润分配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等问题;

8.各项收费的标准及分配发放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情况,查有无违规收费、截留私分、滥发钱物、不公开透明和不合规等问题;

9.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查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10.本单位经济任务及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查规定的经济任务与目标是否及时足额地完成与上缴;

11.本人勤政理财与廉洁自律情况,查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无违规违纪事项和不廉洁等问题;

12.学校领导和委托部门需要的其它审计内容。

第三章审计的主要程序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组织部在当年12月上旬前提出下一个年度的拟审任期领导干部名单,报主管组织工作校领导批准;由审计处列入下一个年度审计计划,并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需要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干部管理、考核与监督工作需要增加上述审计计划的校组织部商审计处后提出意见,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委托审计处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所有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学校组织部长、审计处长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均由学校组织部送达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审计处实施审计,委托书由组织部长签批。

第十审计处在接到组织部的审计委托书后,应根据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的情况,确定审计组。审计组应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由审计处长签批。

第十审计组起草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由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签批。审计组要于审计工作实施3前,向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财务处等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及自查述职提纲(附件2

第十八条审计通知书和自查述职提纲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应当在5日内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材料(见附件3  

第十九条审计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干部、群众见面会、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等,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要做出书面承诺。对抵制、拖延、阻挠和拒绝提供审计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经手人,审计组根据其情节,建议组织部、纪委、监察处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在收到上述材料,并听取被审计干部自查述职报告和干部、群众意见后,应按审计规范和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形成书面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征求意见书由审计处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被审计干部在财经管理工作中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并提出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附征求意见书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人或所在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人或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应将其意见或无意见等用书面返回审计组。超过十日,不书面返回的,视为无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和不书面返回的情节,给予组织或行政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干部和所在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提出复审,最终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签批的复审意见为准。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主送委托部门组织部,同时抄送学校纪委、监察处,需要的,可抄送被审计干部及所在单位、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干部和所在单位、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要整改审计报告所提出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经审计,发现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有违反国家法纪和学校规定的,可另作专项处理。对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行政责任,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处或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情节或性质严重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按有关规定移交国家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审计报告由组织部按有关规定进入干部管理档案。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底稿等资料由审计组整理交审计处档案员存档,审计处保管三年后移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其他有关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修改权归校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黑龙江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附件2:黑龙江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自查述职报告提纲
   
附件3:黑龙江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需提供相关材料目录

   

附件1:

黑龙江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样本)

审计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意见》、《黑龙江大学经济责任制》、黑龙江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经与审计处协商,委托审计处对某某单位某某同志于20068月开始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党委组织部部长(签字):

党委组织部(公章)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2:  

黑龙江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提纲

一、任期内单位的基本情况

 l.本单位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及人员构成情况;

 2.本单位管理、教学、科研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任期内的主要成绩、问题与建议或拟整改措施

三、任期内单位的财经管理情况

 1.本人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

 2.单位财经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单位财经管理政策及收支使用(包括分配标准、比例)等的公开、透明情况。

四、任期内单位的财务状况

l.任期前后固定资产总额及增减变化情况,其中在本人任期内单位增加的固定资产总额情况;

2.每年单位财务的收入与支出情况,其中:

①上交学校目标数额(分成情况);

②为改善单位条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

③用于职工酬金、劳务、奖福利资金的数额;

④用于其它方面的支出情况。

3.本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并说明缘由及处理措施;

4.单位年度创收计划、项目及完成情况与盈亏状况。

五、期内单位的重要经济决策及效果、效益情况

1.任期内的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2.本单位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重大经费支出(包括对内对外借款、融资投贷等)的审批程序和执行效果、效益情况;

3.有无经济决策失误与重大损失浪费和违规投资等。

六、任期内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l.本人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经制度,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2.单位的各项收入是否严格按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自收自支及私设小金库或帐外帐行为;

3.单位的各项收入中有无乱集资、乱收费行为;

4.单位掌握、管理、使用的各类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5.本人勤政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6.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3:  

黑龙江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需提供相关材料目录


 l.履行财经管理职责和经济责任的个人述职书面报告(述职提纲附后)

2.任期内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单位的基本情况;

3.按任职期限清理所在单位的债权债务清单、库存物资盘点清单、结算的财务报表、编制的会计汇总表、资产负债及损益表、任职期内单位的所有会计帐册、帐簿、凭单、报表、财务预算(计划)书、财务决算表及会计电算化软件等会计信息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等;

4.单位的章程、营业执照、各项内部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等;

5.任职期内的经济目标责任书和尚在执行中的经济合同书、协议书及其附件等;

6.任职期初和任职期末办理财务交接的有关财务资料与手续;

7.重大工作成绩、奖励或重大经济损失、处分的有关文件或说明材料;

8.各项资金提成及留用情况的资料;

9.审计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附件:

黑龙江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考核与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促进干部勤政廉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意见,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和《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审计制度、《黑龙江大学经济责任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各单位党政主持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负责本单位财经工作的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处级负责人以及学校党、政班子认为需要审计的有关部门处级负责人。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主持行政工作的科级以下(含科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般可与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互相结合,同时进行,分别出具审计报告;需要的,单独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称领导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财经管理、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其管理职责与职权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或作出的审计评价。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退休、调动、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即将离任前,审计处都要依据本办法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都要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积极配合。

第七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期限,任职时间3年以下的(含3年),以实际任职时间为限;任职超过3年的,以近3年为限;需要的,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学校坚持逢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审计结论和评价是管理、考核、监督、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归入干部档案。

第九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般可与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审计工作互相结合,同时进行;需要的,单独进行。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审计档案等分别按相关审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抵制、拖延、阻挠和拒绝审计以及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到依法从审,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文件、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情况,查有无违法、违规、违纪与违反制度的情况;

2.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查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3.本单位财务收支的预算、计划、分配与决算的执行情况,查有无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和不按计划执行的情况;

4.各项资金的收入与支出使用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查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行为;

5.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查购置审批程序是否按学校规定执行,有无重复购置、闲置浪费、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

6.经济决策与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合同签订与执行效果情况,查投资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无重大失误与损失等情况;

7.本单位各类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情况,查各类资产、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利润分配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等问题;

8.各项收费的标准及分配发放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情况,查有无违规收费、截留私分、滥发钱物、不公开透明和不合规等问题;

9.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查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10.本单位经济任务及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查规定的经济任务与目标是否及时足额地完成与上缴;

11.本人勤政理财与廉洁自律情况,查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无违规违纪事项和不廉洁等问题;

12.学校领导和委托部门需要的其它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离任和接任的领导干部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与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情况。

第三章 审计的主要程序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组织部在当年12月上旬前提出下一个年度的拟审离任领导干部名单,报主管组织工作校领导批准;由审计处列入下一个年度审计计划,并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需要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干部管理、考核与监督工作需要增加上述审计计划的校组织部商审计处后提出意见,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委托审计处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或暂缓审计的,由组织部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所有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学校组织部长、审计处长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均由学校组织部送达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审计处实施审计,委托书由组织部长签批。

第十审计处在接到组织部的审计委托书后,应根据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的情况,确定审计组。审计组应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由审计处长签批。

第十审计组起草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由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签批。审计组要于审计工作实施3前,向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财务处等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及自查述职提纲(附件2

第二十条 审计通知书和自查述职提纲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应当在5日内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材料(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干部、群众见面会、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谈话等,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要做出书面承诺。对抵制、拖延、阻挠和拒绝提供审计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经手人,审计组根据其情节,建议组织部、纪委、监察处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收到上述材料,并听取被审计干部自查述职报告和干部、群众意见后,应按审计规范和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形成书面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征求意见书由审计处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被审计干部在财经管理工作中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并提出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五条 附征求意见书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人或所在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人或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应将其意见或无意见等用书面返回审计组。超过十日,不书面返回的,视为无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和不书面返回的情节,给予组织或行政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干部和所在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提出复审,最终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签批的复审意见为准。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主送委托部门组织部,同时抄送学校纪委、监察处,需要的,可抄送被审计干部及所在单位、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干部和所在单位、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要整改审计报告所提出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九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有违反国家法纪和学校规定的,可另作专项处理。对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行政责任,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处或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情节或性质严重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按有关规定移交国家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由组织部按有关规定进入干部管理档案。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底稿等资料由审计组整理交审计处档案员存档,审计处保管三年后移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有关人员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修改权归校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大学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 黑龙江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附件2:黑龙江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自查述职报告提纲
   
附件3:黑龙江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需提供相关材料目录

附件1:

黑龙江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样本)

审计处:

我校某某单位某某同志到20068月将离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意见》、《黑龙江大学经济责任制》、黑龙江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经与审计处协商,委托审计处对某某同志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党委组织部部长(签字):

党委组织部(公章)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2:  

黑龙江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提纲

一、任期内单位的基本情况

 l.本单位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及人员构成情况;

 2.本单位管理、教学、科研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任期内的主要成绩、问题与建议或拟整改措施

三、任期内单位的财经管理情况

 1.本人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

 2.单位财经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单位财经管理政策及收支使用(包括分配标准、比例)等的公开、透明情况。

四、任期内单位的财务状况

l.任期前后固定资产总额及增减变化情况,其中在本人任期内单位增加的固定资产总额情况;

2.每年单位财务的收入与支出情况,其中:

①上交学校目标数额(分成情况);

②为改善单位条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

③用于职工酬金、劳务、奖福利资金的数额;

④用于其它方面的支出情况。

3.本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并说明缘由及处理措施;

4.单位年度创收计划、项目及完成情况与盈亏状况。

五、期内单位的重要经济决策及效果、效益情况

1.任期内的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2.本单位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重大经费支出(包括对内对外借款、融资投贷等)的审批程序和执行效果、效益情况;

3.有无经济决策失误与重大损失浪费和违规投资等。

六、任期内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l.本人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经制度,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2.单位的各项收入是否严格按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自收自支及私设小金库或帐外帐行为;

3.单位的各项收入中有无乱集资、乱收费行为;

4.单位掌握、管理、使用的各类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5.本人勤政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6.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3:  

黑龙江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需提供相关材料目录


 l.履行财经管理职责和经济责任的个人述职书面报告(述职提纲附后)
 2.
任期内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单位的基本情况;
 3.
按任职期限清理所在单位的债权债务清单、库存物资盘点清单、结算的财务报表、编制的会计汇总表、资产负债及损益表、任职期内单位的所有会计帐册、帐簿、凭单、报表、财务预算(计划)书、财务决算表及会计电算化软件等会计信息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等;
 4.
单位的章程、营业执照、各项内部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等;
   5.
任职期内的经济目标责任书和尚在执行中的经济合同书、协议书及其附件等;
   6.
任职期初和任职期末办理财务交接的有关财务资料与手续;
 7.
重大工作成绩、奖励或重大经济损失、处分的有关文件或说明材料;
   8.
各项资金提成及留用情况的资料;    
   9.
审计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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