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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办法
2015-06-11 11:12  

 

黑龙江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办法

黑大校发[2005] 2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审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黑龙江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暂行规定》(黑大校字[1998]28号)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和审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简称审计部门)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即对其工程造价及具体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审计工作按初审、一审、二审三级进行。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基建工程项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审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要成立审计项目组,由项目组确定审计方案,进行跟踪审计;

(二)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部门审核意见(简称初审)、工程管理部门审计意见(简称一审),对竣工项目结算进行最终审计(简称二审);

(三)根据三级审计意见,下达竣工项目结算书和审计意见书。

第三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简称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的管理和部分审计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全面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和对竣工结算进行一审。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概算、结算的审计;

(二)负责工程进度款的审计,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三)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四)按时向审计部门、审计项目组提供相关资料;

(五)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六)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落实审计意见;

(七)编制工程竣工报告,协助财务部门做好竣工工程财务决算。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简称财务部门)根据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年度预算,保证资金来源合规、合法,效益可行。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的各项财务工作和竣工决算。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项目结算书,结算该项工程款,并将竣工项目结算书装订为凭证,留足工程质保金等尾款;

(二)根据工程管理部门的审计意见,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三)根据工程管理部门的竣工报告,编制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并附有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说明书。

第三章  审计的对象、范围

第五条审计的对象是学校、学校所属非企业单位或受委托的学校所属企业单位。  

第六条审计的范围是从学校财务和学校所属各单位财务列支费用(包括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查设计招投标文件、设计合同;

(二)审计设计概算。

第八条 招投标阶段的审计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

(二)招标答疑文件的审计;

(三)审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内容

(一)施工合同的审计,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

(二)隐蔽工程的审计;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四)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五)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的审计;

(六)索赔费用的审计。

第十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计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

第五章  审计的主要程序

第十一条设计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将签署意见的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送交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在7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二)审计项目组一审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第十二条招投标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在招标公告前7天向审计项目组提供;

(二)审计项目组在5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报黑龙江省或哈尔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审计项目组;

2.审计项目组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并征求施工单位意见,报黑龙江省或哈尔滨市建委批准后,签定正式合同。

(二)隐蔽工程审计

1.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2天书面通知审计项目组;

2.审计项目组查看后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及时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审计项目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

3.审计项目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妥善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促使厂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洽商、变更事项应在事前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并附变更费用预算书,工程管理部门技术员和施工员要加强现场管理;

2.提出洽商、变更要求,需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与审计项目组协商一致后执行,工程管理部门的技术员和现场施工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签证;

3.监理部门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核,3天内提出书面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3天内提出意见;

5.审计项目组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3天内提出意见;

6.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项目组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变更洽商,作为结算的依据。

(五)工程进度款审计

1.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支付申请;

2.监理部门进行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留足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尾款。

(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2.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审计项目组进行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5.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相关规定,与施工方落实索赔金额,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项目结算书(一式四份)后,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公司的监理意见,进行竣工结算的一审;

(二)审计部门在接到工程管理部门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根据有关规定和一审的审计意见,进行竣工结算的二审,下达审计竣工项目结算书和审计意见书。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定的竣工项目结算书和审计意见书,及时进行竣工项目结算。编制竣工工程结算书,附有竣工工程结算说明书、清单,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

(四)财务部门根据工程管理部门的竣工工程结算书和附件,及时进行竣工工程决算。编制竣工工程财务决算书,附有竣工工程财务决算报表,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说明书、清单,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

(五)对竣工结算书和审计意见书争议的处理

1.对审定的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的审计建议及处理决定经交换后,施工单位仍有意见的,可向主管校领导提出复议;

2.在复议意见未下达前,审计建议及处理决定无论涉及到哪个单位都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书(一式四份)和审计意见书(一式两份)中审计执行金额的审批权限  

(一)审计执行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审计处长审批;

(二)审计执行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审计处长审核,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三)审计执行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审计处长审核,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复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审批后的工程结算书(一式四份)和审计意见书(一式两份)的存档

(一)工程结算书底槁和审计意见书各一份,由审计部门先保存,待整体工程审结后,整理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二)工程结算书一式三份由审计部门交工程管理部门(一份交财务报帐并装订为凭证,一份交施工单位存档,另一份工程结算书和审计意见书由工程管理部门组成完整的整体竣工工程档案)。

第六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修改权归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暂行规定》(黑大校字[1998]28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修缮工程资金的管理,规范修缮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修缮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审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黑龙江大学修缮经费审计制度》(黑大校字[1995]87号)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和审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条学校审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

(二)根据修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审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要成立审计项目组,由审计项目组确定审计方案,进行审计;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竣工项目结算进行最终审计;

(四)下达竣工项目结算书和审计意见书。

第三条学校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职责

(一)负责修缮工程的计划、立项、概算和管理工作;

(二)修缮工程要有立项,其立项要符合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要符合勤俭节约的方针;要符合急用先修、主次分明、经费来源合理的原则;

(三)修缮工程要有论证报告,其论证报告的公益性、效益性、可行性论证要充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应对办法和措施;

(四)修缮工程要有概算、决算,其概算、决算要合规、客观、真实、有效;

(五)修缮工程要有施工方案,其施工方案要全面、详细、专业、可操作;

(六)修缮工程要按规定,规范进行现场签证(现场签证要少),做到详细、准确、真实、合规;

(七)修缮工程要有合同,其合同要明确、合规、合法;

(八)修缮工程要有严格的管理,管理和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全过程跟踪检查、审核,落实修缮工程合同和施工方案。

(九)修缮工程要有验收,使用单位先验收,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再验收;

(十)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和有条件的使用单位要进行跟踪审计和对竣工项目结算进行审计(简称一审);

(十一)负责工程进度款的审计或审核,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留足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尾款,扣除水电费等;

(十二)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十三)按时向审计部门、审计项目组提供相关资料;

(十四)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十五)协调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第四条学校各级财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修缮工程项目的财务工作;

(二)根据工程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审计或审核意见,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项目结算书,结算该项工程款,报帐时将竣工项目结算书装订为凭证,留足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尾款,扣除水电费等。

第三章  审计的对象、范围、主要内容、主要程序

第五条关于修缮工程审计的对象、范围,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的主要程序按照《黑龙江大学基建工程审计办法》的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修改权归校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大学修缮经费审计制度》(黑大校字[1995]87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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