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简介 | 机构设置 | 工作动态 | 经验交流 | 政策法规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省属高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2015-06-11 11:08  

黑龙江省省属高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黑高工委联字〔201312

第一条  加强对省属高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意见》、《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高校工委、黑龙江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等有关法规及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属高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高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主持工作、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副职及总会计师,下同)、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省教育厅对厅机关处室负责人、厅直属单位领导及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及其他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不包括省委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一)直接责任是指各单位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财经纪律、法规、规章和组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法规、规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

2、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

3、重大经济事项违反民主程序决策或者决策失误、实施不当,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

4、其他由于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而应负的直接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各单位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1、由于管理、领导不当,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因制度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

3、除直接责任以外其他应负有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全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全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汇总和整理全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材料、信息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负责省教育厅直属单位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负责制定本校、本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校、本单位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负责对本校、本单位所属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力量不足的,可向省教育厅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申请,由省教育厅组织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实行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一般2年审计1次。

各单位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降职、退休之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先离任后审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内部审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任何人的干预。

内部审计人员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严格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办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须由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承担。承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相应的审计和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其中审计组长必须具备审计和相关专业副高职以上职称资格;

(四)具有较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内部审计人员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就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三)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在金融机构的个人存款情况;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个人所有住房情况;

(五)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领导干部配备车辆情况。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任职期间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二)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和支出情况,部门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收支、划转、管理以及效益情况;

(四)资产、负债增减情况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六)所在单位有关财经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每年年底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内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由内部审计机构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因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必须增加审计项目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商内部审计机构后实施。

(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对象、范围、重点以及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以书面形式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财产清查、账务处理、债权债务以及未决事项的清理等工作。    

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向审计组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保证。

内部审计机构确认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达到上述要求的,方可准备实施审计;没有达到要求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限期完成。

第十五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听取被审计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以及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对领导干部的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审前调查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于实施审计5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准备好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任期目标责任书;

(三)任期内主要事业计划(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四)任期内历年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五)任期内重大投资计划及实施结果(或预期效益);

(六)重要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七)对外投资明细统计表及有关协议、合同;

(八)任期内审计机构及有关检查机构作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

(九)各种财产物资盘点、债权债务清理明细表;

(十)其他需要准备的材料。

第十八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和干部群众代表评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谈话等方式,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查证工作,应在30日内结束。审计查证工作的时限需要延长的,应经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审计组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一般于20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的,审计组进行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即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基本情况和实施审计工作的情况;

  (二)审计结果,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预算、国有资产、专项资金、制度建设及有关指标完成情况;

  (三)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以及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事实;

  (四)根据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的评价以及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向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改进财务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应当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一)依法评价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政策为衡量标准,使用与法律法规一致的规范用语,对领导干部履责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计评价内容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经过审计人员的检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账面以外的问题,必须取得事实依据并加以印证。

  (三)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量化分析与因素分析、显绩分析与潜绩分析、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客观区分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包括即期和前期的责任,直接和间接的责任,直接和主管的责任,主管责任和客观责任。对于因政策变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不良后果,要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对结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公正评价职责履行情况。

  (四)权责一致的原则。以领导干部具体任职岗位的财权、事权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以及领导干部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等方面与经济责任有关事项,进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

  (五)谨慎稳妥的原则。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要求统一,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足、依据或标准不明确、超越审计职责范围、责任不清等事项不作评价;对难以定性结论的重要经济事项,应通过写实形式对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

  (一)业绩比较法。包括纵向比较法,即领导干部任职期初与离任、届中业绩相比较的方法;横向比较法,即将相关业绩与同区域间的同期平均水平进行比较的方法。

  (二)量化指标法。即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经济指标,对比、分析其相关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方法。

  (三)环境分析法。将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当时社会经济环境加以分析的方法。

  (四)责任区分法。包括区分前任领导与后任领导的责任、直接领导与其他分管领导的责任、工作失职与工作失误的责任、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责任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有关经济发展目标的真实性、完成程度和发展业绩情况;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三)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效果;

(四)领导干部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五)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六)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廉洁自律情况;

(七)其他应评价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以各项评价指标为基础,采取指标量化分析、因素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对领导干部履行社会经济发展责任、科学民主决策责任、财政财务收支责任、规范管理责任和廉洁从政责任等情况进行分类分析。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评价后,向党组(党委)会或厅长(校长)办公会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报告,向被审计的单位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意见书,并抄送领导干部本人。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应明确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档案;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备案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归入干部档案,纳入干部考察材料,作为对领导干部的提拔、重用、交流、免职、辞职等提出意见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处理中,经审计认定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作为提拔、重用的依据;经审计认定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向被审计人员反馈;经审计认定问题较多,但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谈话教育;经审计认为严重违纪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审计结果通报制度。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对内部审计机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书60日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对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60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非法干预、打击报复、阻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抗拒审计监督的单位和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无故拖延、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其提供审计有关资料,并配合工作。对拒不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情况,移交本单位组织、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审计工作程序,未经审计作出审计评价或者超越审计监督范围实施审计;

(二)隐瞒、截留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对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报告以及依法应当建议追究个人责任未建议;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

(四)以审谋私,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各单位执行本规定和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定期向党组(党委)会或厅长(校长)办公会报告,并形成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黑高工委联字《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经济责任审计主要经济指标

                                 

附件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经济指标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评价指标,原则上从国家公布的经济指标体系中选择。

一、普通高校教育投资使用效率评价指标

(一)评价教育投资使用效率的综合指标

考核教育投资使用效率的综合指标,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教育投资使用效率=教育成果/教育成本

1、教育成果的计量

年度在校学生数=[(年初学生数×8+(年初学生数—毕业生数+招生数)×4]/12  

按原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的换算方法为:以本科生为1,硕士生为2,博士生为3,研究生班和进修班学生为1.5,专科生为0.8,函授生为0.025,夜大学生为0.05,换算成标准在校生。

2、教育成本的计量

按学校一年内耗费的教育经费和固定资产折旧。

(二)评价教育投资使用效率的单项指标

1、人力资源利用率指标

学校人力资源利用率=在校学生数/校本部教职工数

专任教师利用率=在校学生数/专任教师数

2、物力资源利用率指标

从价值形态考核物力资源利用率的指标是:

年物力资源利用率=固定资产折旧+年低值易耗品与材料消耗额/年在校生总数

从实物形态考核物力资源利用率的指标为:

校舍利用率=校舍实用面积(m2/校舍总面积(m2)×100%  

教室利用率=教室实际利用时数/教室可利用时数×100%  

教学仪器设备利用率=教学仪器设备实际利用时数/教学仪器设备可利用时数×100%  

图书利用率=图书年借阅册数/现存图书册数×100%  

3、财力资源利用率指标

1)考核学校财力资源利用率的综合指标为:

年生均教育经费支出=年教育经费支出总额/年在校生总数

2)考核财力资源利用结构的指标为:

教学支出占教育经常费的比例=年教学支出总额/年教育经常费支出总额×100%  

人员经费支出占教育经常费的比例=年人员经费支出总额/年教育经常费支出总额×100%  

公用经费支出占教育经常费的比例=年公用经费支出总额/年教育经常费支出总额×100%  

二、事业单位经济评价指标

(一)经费自给率,计算公式为: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二)资产负债率,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三)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式中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三、经济评价指标

(一)资产负债率,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100%  

(二)存货周转率,计算公式为:

存货周转率=销货成本/平均存货×100%  

平均存货=(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三)资本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本×100%  

(四)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四、商贸企业经济评价指标

(一)资产负债率,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100%  

(二)应收账款损失率,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损失率=坏账损失/应收账款余额×100%  

(三)营业利润率,计算公式为: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净额×100%  

(四)资本金利润率,计算公式为:

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总额×100%  

五、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济评价指标

(一)资产负债率,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100%  

(二)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100%  

(三)资本金利润率,计算公式为:

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总额×100%  

经济指标的优劣,用三种比较方式进行判断。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有统一要求的,与统一要求对比;干部主管机构对法定代表人有任期目标考核的,与任期目标对比;接任后的经济指标与接任前的经济指标对比。

   

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版权所有:黑龙江大学审计处